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