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