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十九条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