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十六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