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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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