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九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