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