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