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