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八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