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