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