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