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