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八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