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