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