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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3.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4. 第二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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