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