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