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表; 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