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