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