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