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