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