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它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