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机构负责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