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