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发行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发行 第十五条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即从短期融资券发行招标日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日,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