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此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每半年调整1次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将该余额上限情况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情况,对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与该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上限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每半年调整1次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将该余额上限情况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情况,对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与该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上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