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