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