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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 释义: 第七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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