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