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等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证券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