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存续期间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