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除以下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提前偿还或兑付次级债:

证券公司偿还或兑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或发行长期次级债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

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