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 第七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的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继续有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本办法实施前开展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七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