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