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或者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