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