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