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