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