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