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