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