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