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境外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履行对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