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外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